從“分流”到“協調發展”,重新定義“普職分流”最近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》(以下簡稱為《職教法》)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,將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。
這是該法自1996年頒布施行以來的首次大修,內容由五章四十條完善為八章六十九條。
新的《職教法》首次定義了職業教育是一種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類型。初中畢業后,備受關注“普職分流”話題,并得到了回應。
從“分流”到“協調發展”
從“分流”到“協調發展”幾個字的變化特別有意義。
《民生周刊》記者注意到,1996年頒布實施的職業教育法規定,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,實施以初中后教育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。
此后,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明確提到“將初中畢業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,原則上50%引導初中畢業生到中等職業學校的比例。還提到“普通教育比重較低的地區,要著力擴大中等職業教育資源,提高中等職業教育入學率。
2021年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的修改稿里把 “普職分流”給出了明確的方案:根據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,實施以初中后教育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,建立、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同步提高,與其他教育相銜接、協調的職業教育體系。在最終版本中,它被修改為“國家優化教育結構,科學配置教育資源,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、促進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協調發展。
從“分流”到“協調”從幾個字的區別可以看出,脅迫的意思越來越弱。飽受爭議的“職普分流”到底將如何?會徹底取消嗎?業內專家認為,工作崗位與一般就業崗位的比例不可能在未來“一刀切”了。修訂后的《職教法》強調發展職業教育“因地制宜”不同地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政策,東西部地區、在職業教育政策方面,它可能與城市和農村有很大不同應該符合自己的實際情況,有自己的創新特色。
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初趙輝認為,修訂后的《職教法》強調了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協調發展,這意味著要提高職業教育的地位,縮小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發展的差距。但不是沒有分流,因為招生過程中客觀存在分流。
對于一個地方來說,職業教育是否發達,是否得到當地的認可,學生是否愿意上職校,企業是否愿意招職校生,畢業生是否發展良好才是更關鍵的問題。所以今后各地盡量避免強制分流,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強制分流。